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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东宇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同济医院、自贡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东宇药业有限公司,自贡同济医院,自贡仁济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143号原告:四川省东宇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板仓路219号华融城2栋3-13号。法定代表人:陈於平。被告:自贡同济医院,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济公居委会*组综合楼*号。法定代表人:许勇芳。被告:自贡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济公社区一组余枧滩片区256号。法定代表人:许跃林。原告四川省东宇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同济医院、自贡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东宇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由于本案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得到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东宇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86元,减半收取计16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66.54元,共计2909.54元,由原告四川省东宇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胥 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