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侠与邰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侠,邰丽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130号原告:杨侠,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被告:邰丽华,女,63岁,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侠与被告邰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杨侠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侠负担。审判员 韩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