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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侠与邰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侠,邰丽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130号原告:杨侠,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被告:邰丽华,女,63岁,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侠与被告邰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杨侠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侠负担。审判员  韩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