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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静与贾保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静,贾保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885号原告:秦静,女。被告:贾保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山,男,山东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静与被告贾保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保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