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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铁根、刘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铁根,刘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006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应慎维,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系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肖铁根,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刘靓,女,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铁根、刘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喻 涛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