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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祥民、鞍山市源昌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祥民,鞍山市源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财保94号申请人:杨祥民,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鞍山市源昌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地:辽宁省鞍山市。申请人杨祥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鞍山市源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辽C×××××-辽C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杨祥民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价值2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鞍山市源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辽C×××××-辽C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为1520元,由申请人杨祥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