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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5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超与丁学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丁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762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史银,系肃南县红湾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丁学荣,男,汉族,1957年5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超与被执行人丁学荣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24日申请人以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