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二景与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遮放糖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二景,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遮放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孔二景,男,汉族,1964年03月17日生,住芒市。被执行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法定代表人:杨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遮放糖厂。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遮放镇。法定代表人:杨宁,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孔二景与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遮放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3执1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管有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