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郑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郑某某。辩护人王应辉,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玺长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应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并认为是被害人王某举报所致,遂蓄意报复并产生了向王某索要钱财的想法。2017年3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告人郑某某与李旭(另处)、周路(另处),携带一把开山刀及一根甩棍等作案工具,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南路欣兰网吧外,将在该网吧上网的王某喊出,在网吧后门一条巷子内,陈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开山刀威胁,郑某某用甩棍击打王某臀部,强迫被害人王某从网吧包月费中取出500元现金,并将王某手机微信账户上160元转出交予陈某某,所得赃款由四人分赃耗用。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郑某某的行为较一般抢劫罪的情节轻微,且系在校学生,请求法庭对郑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应分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恩仲人民陪审员 秦徽武人民陪审员 廖品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琦附: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