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世赛与李振领、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赛,李振领,唐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1民初2075号原告:唐世赛,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李振领,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唐艳,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唐世赛与被告李振领、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世赛、被告李振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世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2014年3月18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2015年7月18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如约偿还欠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振领辩称,我因做生意需要,从原告处两次借款是事实。第一次是我们夫妻两个一起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第二次是我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两笔借款都已经还了1年的利息,本金没有偿还。被告唐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唐世赛与被告李振领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做生意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2015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两次借款均由被告李振领出具借条,借条写明了借款金额,两笔借款均约定借期一年,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给付原告两笔借款一年的利息,其余借款本息被告未付。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借款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万元,立有借据,被告李振领对此亦予认可,故被告应依法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7万元。关于借款利息,两笔借款均已偿还了一年的利息,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对于下余利息原告主张按照月息1分计算,低于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笔借款应分别自2015年3月19日、2016年7月19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均未举证证明上述借款系个人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艳既不到庭应诉,亦不提出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振领、唐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唐世赛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算,2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7月19日起算,均按月息1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李振领、唐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秋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