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海市吉莲炳兰湖南烤鱼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海市吉莲炳兰湖南烤鱼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悦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志莹,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吉莲炳兰湖南烤鱼店。住所地:珠海市吉大吉莲四巷**号铺***号。经营者:胡林晓,男,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吉莲炳兰湖南烤鱼店(经营者:胡林晓)作出珠香执罚字〔2016〕201604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人民币200元罚款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2016年9月29日在珠海市吉大吉莲四巷27号铺810号进行巡查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餐饮,超出面积为2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留置送达珠香执罚字〔2016〕201604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收到珠香执罚字〔2016〕201604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留置送达No.0000272号《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200元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香执罚字〔2016〕201604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2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怡审 判 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杨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毅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