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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宏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25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洪英,女,系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宏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商羽。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宏凌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4940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