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德茂与任全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茂,任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黄德茂,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任全生,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黄德茂与任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全生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任全生的银行存款22400元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二、冻结被执行人任全生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