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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德茂与任全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茂,任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黄德茂,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任全生,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黄德茂与任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全生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任全生的银行存款22400元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二、冻结被执行人任全生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