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58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8年8月16日生,晋州市人,被告:王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生,晋州市人,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