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蓝灵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友源油气钻探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天源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海达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蓝灵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友源油气钻探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天源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海达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四川蓝灵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秋,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友源油气钻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水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喜,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秀梅,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天源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赵兵,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礼国,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第三人新疆海达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赖丽,董事长。原告四川蓝灵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四川友源油气钻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友源公司)、被告南充天源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天源公司)、第三人新疆海达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四川友源公司股东关联企业,因四川友源公司初设,相关股东注册资本不到位,在四川友源公司相关股东要求下,原告及委托原告股东、其他关联企业先后为四川友源公司垫付资金及设备采购款共计541137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四川友源公司拖欠至今不还。被告南充天源公司实际上系被告四川友源公司股东控制,双方人员、资金及经营混同,原告所垫资金均为被告南充天源公司实际占用,二被告存在法人主体混同,被告南充天源公司应当对被告四川友源公司所欠资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四川友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5411370元,被告南充天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四川蓝灵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蓝灵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四川蓝灵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龚 莉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龙 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丝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