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1民初95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赖金泉,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紫金县紫城镇永安居委会北门街**号。被告江某甲,男,1970年5月6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慧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金泉,被告江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89年间因打工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生育二个孩子(江某乙,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江某丙,女,1999年9月1日出生)。原、被告于1997年5月19日补办登记结婚。因原告与被告认识后草率同居并生育小孩,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完全不融合,被告长期好赌成性,对家庭不尽责任与义务,且不听亲友的劝说与教育,对有病的妻子不闻不问,为此,双方长期吵闹不断且于2014年5月份开始分居。原告过去是看在孩子的份上一直忍受无爱的婚姻,现孩子已长大成人,再也不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辩称,原告生性勤俭节约,是原告撑起了家庭,被告很爱原告。被告近年来喜爱赌博且经常输,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被告认识到赌博是错误的,保证立即戒赌,并将工资卡交给原告保管。为了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要求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间因打工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于1992年8月13日生育一个男孩江某乙。原、被告于1997年5月19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1999年9月1日生育一个女孩江某丙。因被告近年来沉迷赌博且不听规劝,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从而引发夫妻矛盾。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的长子已婚且生有孩子。原告与被告在紫金县紫城镇乌石上书赤树村共同建造有一幢三层的房屋。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其婚姻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生育一个男孩多年后补办登记结婚手续,登记结婚后再生育一个女孩,且双方建造了一幢三层房屋居住,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较牢固和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姻缘,守护三代同堂的家园。被告近年因沉迷赌博是引发夫妻矛盾的根本原因,应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本院希望被告别忘结婚初心,谨记赌博害人害已害家的危害,传承勤劳致富发家的美德,当机立断戒除恶习,奋发图强向上进取。鉴于被告表示坚决戒赌并提出改错方案,本院期待被告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的实际行动,不折不扣践行在法庭上许下的诺言,尽快戒除赌博恶习,早日修复夫妻裂痕;也希望原告本着“多沟通,少指责,互相帮,齐给力”的夫妻相处之道,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昔日的温情得到重温,使家庭重燃起希望之火。正因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并没有达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江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建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