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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中伟与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中伟,张洪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415号原告:朱中伟,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洪涛,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朱中伟诉被告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洪涛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陆翠玲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李必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