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中伟与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中伟,张洪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415号原告:朱中伟,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洪涛,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朱中伟诉被告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洪涛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陆翠玲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李必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