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东恒洋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龙源瓮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洋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龙源瓮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651号申请人:山东恒洋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经济开发区周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志军职务:经理。被申请人:贵州龙源瓮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向家桥。法定代表人:秦国伟职务:经理。申请人山东恒洋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龙源瓮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洋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龙源瓮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7527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恒洋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鲁C×××××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恒洋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山东恒洋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鲁C×××××的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龙源瓮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75274.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896.0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洋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