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洋与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207号原告:杨洋,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史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华,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学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晓春,男,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原告杨洋与被告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计747元,由原告杨洋负担。审 判 长 赵庆伟人民陪审员 蔡建勇人民陪审员 唐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仇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