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余申华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余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组织机构代码:59052922-9。法定代表人:唐丽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申华,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申请执行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余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余申华支付申请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款15000.0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同日移交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余申华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余申华名下有中型自卸货车一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船舶、渔船、网上银行及城镇房产等信息。2017年2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令,后对被执行人实行临控措施。经核实,被执行人余申华名下的中型自卸货车已被本院查封,现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另因被执行人余申华户籍地系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已于2017年6月8日委托当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财产情况及其下落,暂未回复。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无法处置。本院也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3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罗发明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