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牛纪伟与刘桂霞、李士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纪伟,刘桂霞,李士民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532号原告:牛纪伟,女,199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刘桂霞,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李士民,男,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牛纪伟与被告刘桂霞、李士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3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