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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尹相标、王相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相标,王相秋,孙运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854号申请人:尹相标,男,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王相秋,男,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孙运娟,女,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尹相标与被申请人王相秋、孙运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尹相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港御水观邸内的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所有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港御水观邸内的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所有权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尹相标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维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