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尹相标、王相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相标,王相秋,孙运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854号申请人:尹相标,男,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王相秋,男,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孙运娟,女,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尹相标与被申请人王相秋、孙运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尹相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港御水观邸内的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所有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港御水观邸内的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所有权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尹相标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维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