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光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193号原告: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248号10楼,组织机构代码:26013076-8。法定代表人:范忠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衔,公司职员。被告:冯光平,女,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光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妙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倩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