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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新成、高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成,高阳,周晓惠,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成,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高阳,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周晓惠,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蒋鹏,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新成与被执行人高阳、周晓惠、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1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执行案款人民币61270元。2017年7月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600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工资卡内扣划至本院账号。现案款已全部发放完毕。案件执行费819元由上述案中扣收至本院。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19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庆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