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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芳丽与被申请人湖南食之康富硒农产品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芳丽,湖南食之康富硒农产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522民督4号申请人:何芳丽,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东西路。被申请人:湖南食之康富硒农产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龙新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何芳丽称,被申请人湖南食之康富硒农产品实业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工资6000元,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为据。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南食之康富硒农产品实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何芳丽6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湖南食之康富硒农产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中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