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建成、赵林栓、王耀宽、刘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住房公积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建成,赵林栓,王耀宽,刘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建成,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赵林栓,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王耀宽,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刘亚,女,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建成、赵林栓、王耀宽、刘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东岭等四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经审查,其申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亚的住房公积金X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杨满圈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翔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