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江某、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江某,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06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地址:安阳市。被告:江某,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地址:安阳市。被告:史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地址:安阳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某、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江某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史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江某与史某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28日因被告买进一批钢材急需用钱原告便借给被告150000元利息定为2分,借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被侵犯,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月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