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姜某1与姜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1,姜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353号原告姜某1。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原告之母),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姜某2(系原告之父),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1与被告姜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平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淋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