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薛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褚松青、李其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松青,李其美,宋道东,宋道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薛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褚松青,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李其美,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宋道东,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宋道臣,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褚松青与被执行人李其美、宋道东、宋道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1��5月19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薛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薛城区常庄镇西小庄村88号房屋七间及院落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依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