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黄剑锋、苏宝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黄剑锋,苏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金汇二期6幢24-2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0987292U。法定代表人白志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剑锋,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苏宝珠,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剑锋、苏宝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剑锋有车牌号为闽C×××××的小型轿车共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剑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C×××××的小型轿车共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