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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103号原告:吕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关晋生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