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103号原告:吕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关晋生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