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中心卫生院申请执行王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中心卫生院,王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6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李来胜。被执行人:王立峰,男。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中心卫生院申请执行王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立峰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中心卫生院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32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王立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立峰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三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中心卫生院支付案件款3032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5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王立峰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中心卫生院20000元了结此案,下余案件款103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55元由王立峰承担(已交纳),且已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