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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石俊海申请执行刘红超、周韦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俊海,刘红超,周韦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30号申请执行人:石俊海,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红超,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周韦韦,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石俊海申请执行刘红超、周韦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