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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5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姚栋栋、莫若琼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栋栋,莫若琼,许迪丰,陈金良,何邹捷,莫崇福,谢耀钦,周小书,章佰亮,王小润,罗加云,韦风梅,韦凤明,郑建达,张玉枝,谢凤英,许小华,姚玉飞,刘敏,熊年纯,韩立刚,谢庆辉,谢长云,张佳,沈宝祥,苗哲妮,余姚市小曹娥依灵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5079号申请执行人:姚栋栋,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莫若琼,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独山县。申请执行人:许迪丰,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陈金良,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常山县。申请执行人:何邹捷,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申请执行人:莫崇福,男,1998年8月8日出生,住广西忻城县。申请执行人:谢耀钦,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周小书,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平坝县。申请执行人:章佰亮,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王小润,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平坝县。申请执行人:罗加云,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独山县。申请执行人:韦风梅,女,1972年1月3日出生,住广西忻城县。申请执行人:韦凤明,女,1979年3月6日出生,住广西忻城县。申请执行人:郑建达,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上虞市。申请执行人:张玉枝,女,1970年6月5日出生,住广西忻城县。申请执行人:谢凤英,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许小华,女,1975年7月4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姚玉飞,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熊年纯,女,1981年1月8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韩立刚,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谢庆辉,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谢长云,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张佳,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沈宝祥,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苗哲妮,女,1995年5月26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小曹娥依灵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人和村北平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160500304。法定代表人:陈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栋栋、莫若琼、许迪丰、陈金良、何邹捷、莫崇福、谢耀钦、周小书、章佰亮、王小润、罗加云、韦风梅、韦凤明、郑建达、张玉枝、谢凤英、许小华、姚玉飞、刘敏、熊年纯、韩立刚、谢庆辉、谢长云、张佳、沈宝祥、苗哲妮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小曹娥依灵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50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