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东双庙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东双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董事长。被执行人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东双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东双庙。法定代表人王文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东双庙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青经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