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亮与俞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俞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754号原告:王亮,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俞云龙,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与被告俞云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亮负担。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