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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亮与俞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俞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754号原告:王亮,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俞云龙,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与被告俞云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亮负担。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