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左光福与赵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光福,赵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左光福,男性,1961年1月17日出生,住平武县古城镇。被执行人:赵建,男性,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平武县古城镇。关于左光福与赵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川0727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由赵建分期分批向左光福归还借款共计55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限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