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玉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61号被执行人:孙玉博,又名孙潇,男,汉族,1993年5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孙玉博诈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振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