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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春才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刑初407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春才,男,195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方城县,现住方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拘留,2017年5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春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春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郑春才在方城县城关镇靶场路博爱幼儿园西边其租住的房子过道内骂未关院子公共大门的人,正逢其邻居刘国礼骑电动车回家认为郑春才骂他,后双方发生语言纠纷继而发生厮打,刘国礼嘴部受伤,门牙被打掉。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国礼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郑春才赔偿被害人50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春才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春才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刘保安、贾某、魏某证言、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照片、方城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方城县中医院住院病历、方城县中医院CT检查报告单、方城县中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鉴定意见。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春才故意非法损伤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有:认罪、悔罪;主动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春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锋审判员 文大强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 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