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韩东东与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东东,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657号原告:韩东东,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1号1102房间。负责人:蔚琳娜。原告韩东东与被告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韩东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东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东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韩东东承担。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悦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