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6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田红静、李平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红静,李平杨,刘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6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田红静,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李平杨,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刘太平,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0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平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平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平杨在中国工商银行32×××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9914.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志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