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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万顺、李之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顺,李之伦,路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03号申请人:张万顺,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李之伦,男,汉族,1966年3月2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路剑红,女,汉族,1969年3月13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受理张万顺申请李之伦、路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万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及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之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的账户(账号:62×××68)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