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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明建与何成、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建,何成,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建,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何成,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明建与被执行人何成、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4177.5元,执行费476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工程款收入328940.5元,后协助执行人向本院支付110220.35元,剩余工程款尚未决算,暂无法支付。被执行人何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多案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