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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艳禄、迁西县三屯营恒通货运车队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禄,迁西县三屯营恒通货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1359号原告:赵艳禄,男,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迁西县。原告:迁西县三屯营恒通货运车队。法定代表人:刘长生,男,该公司经理。地址:迁西县三屯营镇景忠宾馆东南50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深,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遵化市镇海东街116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艳禄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艳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艳禄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赵艳禄承担。审判长  韦凤侠审判员  韦景余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