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子贵、严利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子贵,严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郑子贵,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严利伟,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郑子贵与严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8**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子贵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严利伟支付饲料款54282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严利伟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严利伟所有的位于位于江山市贺村镇贺嘉小区7幢1104室房屋、7-1幢129车库设定抵押已经依法拍卖,房屋拍卖余款已经分配,本案分得执行款7628.25元。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严利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严利伟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郑子贵,申请执行人郑子贵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严利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刘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