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阳谷龙大电缆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龙大电缆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臧长磊,蒲丽伟,刘玉,田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异27号异议人:阳谷龙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北二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姬传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兆军,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士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海萍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祥光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臧长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十五里元村。被执行人:臧长磊,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蒲丽伟,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臧长磊之妻。被执行人:刘玉,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股东,住阳谷县。联系:。被执行人:田春华,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谷农商行)与被执行人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山钎具)、臧长磊、蒲丽伟、刘玉、田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阳谷龙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电缆)对2016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执108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4月25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龙大电缆的委托代理人陈兆军、申请执行人阳谷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赵海萍、被执行人移山钎具的委托代理人刘玉、被执行人臧长磊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龙大电缆称,我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移山钎具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贵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6)鲁1521民初45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移山钎具南北车间内的所有电缆及配电柜九套和所有辅助小配电箱、配电室的变压器一台、高压配电柜一套、低压配电柜七套及配电室的其他配电设施和除南北车间内的所有电缆。2016年12月15日,贵院对该案作出(2016)鲁1521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阳谷农商行以我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已由其保全并且上述财产移山钎具已经做了抵押为由,要求贵院进行执行。我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并不在移山钎具抵押给阳谷农商行的抵押清单之列,也不在阳谷农商行保全的财产范围之内,贵院将我公司保全的财产一并执行给予申请执行人是错误的。请求中止执行(2016)鲁1521执1081号执行裁定,终止对移山钎具南北车间内的所有电缆及配电柜九套和所有辅助小配电箱并、配电室的变压器一台、高压配电柜一套、低压配电柜七套及配电室的其他配电设施和除南北车间内的所有电缆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农商行称:一、阳谷农商行对(2016)鲁1521执1709、1080、1081、1083号执行裁定书中的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00××10号房产和阳国用(2013)第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财产的附属物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2014年3月4日,阳谷农商行与移山钎具签订(阳农信)高抵字(2014)年第010314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作抵押,2014年3月14日在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阳房他证阳谷县字第0079**号他项权证;2013年6月7日,阳谷农商行与移山钎具签订(阳农信)高抵字(2013)年第010607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阳国用(2013)第0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2013年6月9日在阳谷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阳他项(2013)第044号他项权证;2015年9月10日,阳谷农商行与移山钎具签订(阳农信)高抵字(2015)年第01091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作抵押,2015年9月11日在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阳房他证阳谷县字第098**号他项权证。在上述抵押合同中均约定,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财产损毁、灭失、拆迁、侵权或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阳谷农商行对上述执行裁定书中所涉及的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00××10号房产及附属物和阳国用(2013)第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均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二、2016年3月23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对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00××10号房产和阳国用(2013)第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及存货、宿舍三层、伙房、配电室、猪圈、厕所、车棚、水池、机房、大棚四个、车库门岗、南车间、鱼池、自动门、铁护栏、砖墙、硬化地面、地上附属物进行了查封,查封清单中明确显示了被查封的各财产及地上附属物,包括异议人提及的财产,且本次查封为在先查封,阳谷农商行对此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异议人所提及的财产属于附属物的一部分。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异议答复中明确了“厂区内所有电缆、配电柜、动力柜所列设备设施为企业厂房能够正常运转所属的配套设备设施,包含在厂房价值内”。异议人所提及的财产均属于附属配套设备设施,是厂房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四、2016年12月9日,阳谷农商行已经受让了移山钎具以资抵债的机器设备等,所有权已经转移,异议人2016年12月20日才申请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其无权要求执行已经交付给阳谷农商行的设备。综上,应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移山钎具、臧长磊称,我们认可龙大电缆提出的异议请求。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提的异议答复和聊城光岳资产评估事务所出的函,把移山钎具没给阳谷农商行作抵押的财产(包括公司所有电缆、配电柜,辅助小配电柜和配电室内的变压器、高压配电柜、低压配电柜以及车间内的电缆桥架、通气管道、临时隔离板、临时隔离网和公司部分办公家具)都包含在了评估价值中。但是,这两家评估公司出的答复函内容并不具体,既没有说明设备型号、数量,且没有到现场查看实物,函中也没有评估师署名。移山钎具得到上述答复函后联系贵院技术科和执行实施部门,他们让我们直接找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回复说和法院技术科再沟通,然后重新做造价,当我们问及有多少配电柜、电缆时,他们回答不清楚,故上述答复函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查明:2015年3月5日,2015年3月8日,被执行人移山钎具用其所有的位于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东焦海村471号的工业用房(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抵押,在申请执行人阳谷农商行处两次借款人民币共计捌佰万元整,并签订了(阳农信)高抵字(2014)年第010314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抵押房产于2015年9月11日在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阳房他证阳谷县字第0098**号他项权证。2015年3月6日,201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分别向被执行人移山钎具发放借款400万元,共计8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移山钎具未偿还借款。2015年5月31日,被执行人移山钎具用其位于侨润办事处东焦海村东、南北路西的阳国用(2013)第0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申请执行人阳谷农商行处借款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并签订了(阳农信)高抵字(2013)年第010607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抵押财产于2013年6月9日在阳谷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阳他项(2013)第044号他项权证。2015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移山钎具发放借款260万元。借款后,移山钎具自2016年1月份起未再按约定支付利息,出现违约。阳谷农商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其发出《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2015年9月10日,被执行人移山钎具用其所有的位于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东焦海村471号107-109的工业用房(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抵押,在申请执行人阳谷农商行处借款人民币共计柒佰万元整,并签订了(阳农商)高抵字(2015)年第01091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抵押房产于2015年9月11日在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阳房他证阳谷县字第0098**号他项权证。2015年9月11日,阳谷农商行向移山钎具发放借款700万元。借款后,移山钎具自2016年1月份起未再按约定日期支付利息,出现违约。阳谷农商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其发出《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上述三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第三条第3.3约定: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财产损毁、灭失、拆迁、侵权或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2016年3月22日,阳谷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移山钎具名下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同日针对移山钎具在阳谷农商行的700万、400万、400万的借款,分别作出了(2016)鲁1521财保65、66、68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移山钎具名下的银行存款7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据上述三份裁定书,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查封了移山钎具的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证所列房产、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证所列房产、阳国用2013第058号土地使用权、设备及存货宿舍三层、伙房、配电室、猪圈、厕所、车棚、水池、机房、大棚四个、车库、门岗、南车间、鱼池、自动门、铁护栏、砖墙、硬化地面等地上附属物。2016年3月23日,阳谷农商行向本院起诉,要求移山钎具偿还所借上述四笔借款及利息等。2016年3月30日,本院针对上述四笔借款分别出具了(2016)鲁1521民初1707号、1711号、1703号、1710号民事调解书,分别确认移山钎具于2016年4月4日前偿还阳谷农商行借款400万元、400万、260万、700万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四个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其中,(2016)鲁1521民初1707号、1711号民事调解书同时确认阳谷农商行对移山钎具所有的位于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东焦海村471号的工业用房(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鲁1521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同时确认阳谷农商行对阳国用2013第058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鲁1521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同时确认阳谷农商行对移山钎具所有的位于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东焦海村471号107-109的工业用房(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后,移山钎具未如期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偿。2016年4月7日,阳谷农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据(2016)鲁1521民初1707号、1711号、1703号、1710号民事调解书,分别立案号为(2016)鲁1521执1081号、1079号、1083号、1080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移山钎具的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证所列房产、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证所列房产及附属物的价值、阳国用2013第058号土地使用权、设备及存货:宿舍三层、伙房、配电室、猪圈、厕所、车棚、水池、机房、大棚四个、车库、门岗、南车间、鱼池、自动门、铁护栏、砖墙、硬化地面等地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经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证所列房产、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证所列房产及附属物的价值为2140.89万元;阳国用2013第058号土地使用权价值为302.436万元。上述房地产、设备、存货及附属物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房产及地上附着物的流拍价格为16377809元,土地流拍价格为2449732元。截止到2016年12月22日,(2016)鲁1521执10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本息、诉讼费、执行费)为2879921.33元;(2016)鲁1521执10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本息、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为7509596.6元;(2016)鲁1521执10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本息、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为4571245.02元;(2016)鲁1521执10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本息、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为4569998.35元。2016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6)鲁1521执1709、1080、1081、10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移山钎具的抵押财产(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证所列房产、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证所列房产及附属物的价值、阳国用2013第058号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作价18827541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阳谷农商行,其中17527541元用于抵偿移山钎具所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83000元、保全费15000元,评估费57000元、申请执行费180003元、(2016)鲁1521执10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本息)2835367.33元、(2016)鲁1521执10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本息)7409747.6元、(2016)鲁1521执1079号、1081号执行案件的部分执行标的6947423.07元;剩余130万元由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人另行分配。(2016)鲁1521执1083号、1080号案件执行完毕。2017年2月17日,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移山钎具交接提出异议的答复”,答复明确了厂区内所有电缆、配电柜、动力柜所列设备设施为且厂房能够正常运转所述的配套设备设施,包含在厂房价值内;电源线、小配电箱、监控、太阳能、小推测、下料设备、配电室内的变压器、配电柜、办公楼窗帘、网络控制柜、电机及净水设备、小物件,不属于房地产评估范围,不包含在评估价值内;对于厂房内隔断、洗手台的价值包含在厂房价值里,不再单列。20178年2月16日,聊城光岳资产评估事务所向本院司法技术科出具函,函中明确了对移山钎具的机器设备评估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设备清单进行盘点评估的,清单中未列示的资产不包含在内,电源线、设备支架及所有的辅助小配电箱属于设备组成部分,包括在对应设备价值内。2017年2月,移山钎具以把其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剩余款项全部让阳谷农商行优先受偿,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损害和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鲁152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移山钎具的异议请求。移山钎具未提起复议。另查明,异议人与移山钎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6)鲁1521民初45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移山钎具南北车间内的所有电缆及配电柜九套和所有辅助小配电箱、配电室的变压器一台、高压配电柜一套、低压配电柜七套及配电室的其他配电设施和除南北车间内的所有电缆。2016年12月15日,本院对该案作出(2016)鲁1521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移山钎具偿还异议人代偿款,现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异议人移山钎具与阳谷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明约定了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附属物,阳谷农商行对移山钎具以土地作抵押的借款,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的(2016)鲁1521财保65、66、68号民事裁定书,是分别针对移山钎具在阳谷农商行三笔房产抵押借款(700万、400万、400万)而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本院依据上述三份民事裁定书,共同对抵押财产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证所列房产、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证所列房产、阳国用2013第058号土地使用权、设备、存货:宿舍三层、伙房、配电室、猪圈、厕所、车棚、水池、机房、大棚四个、车库、门岗、南车间、鱼池、自动门、铁护栏、砖墙、硬化地面等地上附属物进行了查封。移山钎具虽然未用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上述三笔房产抵押借款中作抵押,但是,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被上述借款案件率先进行了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阳谷农商行对移山钎具的土地抵押借款对该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后的剩余价值部分,阳谷农商行的上述三笔债权亦应优先受偿。地上附属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方、楼房及附属房屋)、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无(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异议人所提及的移山钎具除南北车间内的所有电缆系地上附属物,南北车间内的所有电缆及配电柜九套和所有辅助小配电箱属于属于设备组成部分,已经包括在对应设备价值内,是企业厂房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阳谷农商行对此享有优先受偿权,至于评估机构是否将应当将上述资产列入对应设备价值内以及是否对移山钎具除南北车间内的所有电缆价值列入评估结果,与异议人无关,此亦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本院依据聊城光岳资产评估事务所所列的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及附属物结果统计表,将上述统计表中列明的资产以资抵债于阳谷农商行,上述统计表中并不包含异议人称其申请查封的移山钎具配电室的变压器一台、高压配电柜一套、低压配电柜七套及配电室的其他配电设施,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执1081号执行裁定书未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利,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阳谷龙大电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胥凤莲审 判 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唐家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文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