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韵燕、蒋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三里堡街38号。法定代表人吴绍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65487元、执行费人民币2382元。但被执行人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67869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