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允平、桂林市红灯笼酒楼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允平,桂林市红灯笼酒楼饮业有限公司,桂林市红灯笼酒楼饮业有限公司龙珠馆,郭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陈允平,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西门菜市。被执行人:桂林市红灯笼酒楼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凤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维,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红灯笼酒楼饮业有限公司龙珠馆,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凤北路2号。负责人:郭维,经理。被执行人:郭维,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允平与桂林市红灯笼酒楼饮业有限公司、桂林市红灯笼酒楼饮业有限公司龙珠馆、郭维货款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桂市民终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军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