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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某某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甘1123民初03X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给付钢材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部分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漆广宏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