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雷凌花与田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凌花,田永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407号原告:雷凌花,女,1937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田永安,女,1942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凌花诉被告田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凌花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凌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凌花负担。审判员 刘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