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4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雷凌花与田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凌花,田永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407号原告:雷凌花,女,1937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田永安,女,1942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凌花诉被告田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凌花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凌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凌花负担。审判员  刘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