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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龙林诉费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592号原告赵龙林诉被告费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做出的(2017)吉2403民初1592号民事裁定书中,有需补充说明的事项,现裁定如下:(2017)吉2403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中的判决如下:“费洪军、刘祥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邱界荣货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算)。”变更为费洪军、刘祥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赵龙林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算)以上内容在裁定书中特此更正。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