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龙林诉费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592号原告赵龙林诉被告费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做出的(2017)吉2403民初1592号民事裁定书中,有需补充说明的事项,现裁定如下:(2017)吉2403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中的判决如下:“费洪军、刘祥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邱界荣货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算)。”变更为费洪军、刘祥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赵龙林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算)以上内容在裁定书中特此更正。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